在主体资格的I-140申请和审批过程中,没有面试,都是基于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的I-140批准后,一个途径是通过海外领事程序,对于大陆客人来说就是去广州领事馆办理移民签证,然后凭借移民签证登陆美国获得绿卡,这个程序一直就有面试,是移民签证的面试;另一个途径是如果人已经在美国,通过I-485境内调整身份程序获得绿卡。其实I-485以往也可以要求面试,只不过是移民局认为特别有必要时才安排面试,所以绝
阅读更多 +这种说法不正确,甚至可以说是误导。确切地说,是法规给出的十类证据标准,是提供证据材料的参考建议,是对证据数量和质量的要求,而不是对申请人自身条件的要求,所以说“十个条件”并不十分贴切,把它们称为“十类证据标准”或“十类法规标准”才更贴切用满足十类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类证据来证明申请者具备“杰出能力”只是提供初始证据的一种方式。另外两种方式一是提供一次性成就的证据(即一项主要的国际大奖),一是提供“类
阅读更多 +这并没有固定的要求。举个例子,比如主张符合媒体报道。甲提交了一份全国范围主要媒体关于自己及专业领域内工作的报道;乙提交的五份媒体报道,两份符合证据要求,另外三份不符合作为媒体报道证据的要求(一份是在地方媒体的报道,一份是网络报道,另一份虽然是在主要行业媒体,但报道主要内容为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提到申请人部分不多)。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甲被判定符合媒体报道一项的条件,而乙虽然比甲提供的合格媒体报道篇数
阅读更多 +主要是I-140申请表格,申请信(Petition Letter),来美计划,证据陈列(Exhibit)和翻译及翻译宣誓书,当然也可能包括推荐信,个人陈述,简历,代理人G28表格等。对于呈请信,其实没有固定格式和长度要求,有的十几页,有的几十页,不同律所的写法都不尽相同;证据陈列就看提交证据材料的多少,一个完整的申请案,可能交上的整个文件有500页,也可能有1000页之多。但其实最重要的是:只提交
阅读更多 +相关法规是这样阐述的: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在呈请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据: 该外国人已经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取得的成就在其专业领域已经得到认可。此类证据应该包括一次性成就(主要的,国际认可的奖项),或以下证据类型中至少三类。 (i)在本人努力的领域,因卓越而获得次一级国家范围或国际上认可的名次或奖项的证据文件; (注:“次一级”是指同上述“一项主要的、国际认可的奖项”相比。
阅读更多 +非常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新一年度全部签证配额不足以满足目前已经获批I-140的申请者人数的需求。比如,2018年2月后获批的申请人,材料转到国家签证中心(NVC)后,历经提交、审阅DS-260和公证材料的阶段,当准备指定广州领事馆面试日期时,赶上4月1日出现排期,所以新一财年的签证配额按时间顺序要先解决这部分人,然后依次才是后边I-140获批的人。但在2016年和2017年,都是当年10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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